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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工干〔2010〕4号
关于胡振宇等二十七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
经2010年8月24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:
胡振宇同志任建筑学院院长(试用期一年)。
施 梁同志任建筑学院副院长。
郭华瑜同志任建筑学院副院长。
赵慧宁同志任工业与艺术设计学院院长。
薛以平同志任工业与艺术设计学院副院长。
吴 琼同志任工业与艺术设计学院副院长。
董 军同志任土木工程学院院长(试用期一年)。
王振波同志任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(兼,正处级)。
李鸿晶同志任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。
陆伟东同志任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。
汪 霄同志任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。
陈国兴同志任交通学院院长。
韩爱民同志任交通学院副院长。
李明峰同志任测绘学院院长(试用期一年)。
赵顺龙同志任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。
许 敏同志任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。
杨同宇同志任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。
刘碧云同志任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。
钱存华同志任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。
杨解君同志任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。
黄月华同志任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。
刘小冰同志任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。
张仲涛同志任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。
何学军同志任政治教育学院院长(兼)。
黄爱宝同志任政治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(正处长,试用期一年)。
欧 谨同志任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。
免去顾晓静同志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职务。
施梁、郭华瑜、赵慧宁、薛以平、吴琼、王振波、李鸿晶、陆伟东、汪霄、陈国兴、韩爱民、赵顺龙、许敏、杨同宇、刘碧云、钱存华、杨解君、黄月华、刘小冰、张仲涛、欧谨等二十一位同志原任职务同时免除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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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○年八月二十四日